公告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-最新解读与实务指南
公告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——最新解读与实务指南

(公告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-最新解读与实务指南)
一、公告费承担的基本原则
在民事诉讼中,公告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。这一规则源于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,明确诉讼费用(含公告费)由败诉方负担,体现了“谁过错谁担责”的公平原则。实务中,原告需先行垫付公告费,待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返还。
二、例外情形与特殊规则
1. 特别程序案件: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(如宣告失踪、公示催告等),公告费由起诉人或申请人自行承担。
2. 部分胜诉/败诉:若当事人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,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分公告费比例。例如,原告诉求仅部分成立时,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费用。
3. 公共利益案件: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,公告费可能由财政或相关部门承担。
4. 被告缺席情形:若被告因未履行应诉义务导致公告的必要性增加,实务中可能直接判定由被告承担公告费。
三、实务操作要点
1. 证据保存:原告应保留公告刊登凭证(如报纸原件、网络截图)及缴费票据,作为主张费用返还的依据。
2. 合同约定:在商事合同中,建议提前约定“因争议引发的公告费由违约方承担”,以减少后续争议。
3. 执行阶段:公告费可纳入强制执行范围。若败诉方未主动支付,可申请法院从被执行财产中划扣。
四、常见误区澄清
1. “被告必担”误区:公告费并非必然由被告承担,需综合案件结果、程序性质判断。例如原告申请撤诉时,已发生的公告费可能由其自行承担。
2. “费用固定”误区:公告费金额因公告载体(如报纸、法院官网)而异,需以实际支出为准。
五、典型案例参考
本文内容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编写,实务观点参考多地法院判例及司法指导意见。